当心!收集婚外情证据时不要踩法律红线
当今社会婚外情取证方法,“婚外情”可以说是婚姻关系的第一杀手。有些人发现配偶不忠时,会千方百计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聘请“私家侦探”进行调查,希望在离婚诉讼中取得主动权。谁知道,有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婚外情取证问题常常让当事人感到困惑。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件简介
范得知丈夫顾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欲与她离婚。为了让有过错的丈夫在离婚时赔偿她,范得知顾某与一个名叫刘的第三者私下会面。他们邀请一帮亲友,携带摄像头闯入刘某家,将其丈夫和刘某在床上“抓奸”,并拍摄两人裸照,作为离婚证据提供给法院。诉讼程序。
刘某以范某的行为侮辱其人格、侵犯其隐私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交出全部照片和底盘上海分离小三公司,并公开向其道歉。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多种多样,没有一个确切的范围,取证难度也较大。另外,仅凭单一证据很难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因此上海调查,我们应该尽量使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便法官能够综合判断。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婚外情证据婚外情取证方法,很难说什么样的证据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固定的结论。
由于法律法规以及各行业、制度的规定的限制,即使是律师也有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采用调查令法。本质是法院的调查由律师进行,节省了法院的时间和精力。 ,减轻法院的工作量。但在实践中,法院调查令制度在上海等一些城市可以更有效地实施,但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内地城市尚未得到广泛实施。因此,在涉及离婚“婚外情”的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分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时,应最大限度关注证据的合法性。
照片
如果您“抓奸夫”并在自己的床上拍照,并且行为不极端,照片没有传播,也没有对第三方进行人身侮辱等令人发指的行为,所拍摄的照片仅作为审判证据时的证据,则该证据更有可能有效。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采纳。 “抓奸夫”并在他人家中或酒店等场所拍照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并可能引发“侵权”诉讼。
如果在公共场所发生过于亲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上的隐私性,本案获得的证据更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获取婚外情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律师是法律专家,不是此类证据收集的专家。一般来说,他们不应轻易答应客户获取婚外情的证据。
音频和视频录制
能够证明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的录音、录像,只要证据的收集(手段、过程等)不违法,都可以作为证据。例如,音视频设备如果放置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置在第三方办公室,就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获取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批复》指出,“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对方的谈话内容属于违法行为,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事实上,被录音的人往往是未来的对方,同意被录音或录像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无疑问的视听资料或者复制品”经视听资料核实无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在收集此类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否则来之不易的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庭上也不会被采信。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证据
随着移动通讯的广泛应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作为离婚纠纷证据越来越普遍。但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时,应注意其完整性,不要擅自删除,对自己不利。内容,并注意保护其原始载体。向法院提交时,应当提交法院查证。不要仅提供电子证据的打印或导出版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时上海专业私家侦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对短信和电子邮件内容进行公证,将公证文件提交给法院,其他辅助程序按照法院的具体要求进行。
“私家侦探”获取的证据
尽管社会上对“私家侦探”、“信息咨询公司”等行业存在着各种质疑的声音,但它们的存在客观上给很多有需要的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尤其是在离婚诉讼和纠纷中。当谈到“婚外情”时,大多数当事人受限于自身的时间、精力、经验等客观因素,无法获得这些信息。 “私家侦探”等此类机构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通过跟踪、摄像等行为,他们可以保留、修复对方有过错的事实或释放财物等线索。尽管这种方法争议很大,但只要通过合法手段、使用合法设备获取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就可以被视为有效证据。对于法官来说,需要确定的是其证明力。
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有多种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注意避免在取证过程中造成其他不必要的麻烦。除了保证取证方向的正确性、取证过程和手段的合法性外,还应确保自身安全,避免“浪费金钱、做不必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