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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侦探社:深圳著名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杨帆律师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数:

 

上海侦探社深圳著名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杨帆律师,现在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严格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的执业理念,他人委托的审慎,勤奋和效率忠诚问题,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利益。律师姓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致力于履行职责,为当事方提供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建设律师事务所贡献不大。法律制度;在处理案件时,他不惧怕权力,为理由而奋斗,捍卫权利。当事人和法院高度认可和评估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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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展品必须遵守的规定

调查人员没收实物和书面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扣押。关于没收实物证据和文件证据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与证人和被扣押物的持有人一并检查被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并列明清单。当场一式两份,应由调查人员和目击者检查。该人和持有人应签字或盖章,应将其副本一份给持有人,另一份应附在档案上,以备将来参考。该清单应注明被检物品和文件的名称,规格,特性,数量,质量,时间,位置以及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等,并应由调查人员深圳正规婚外情调查,目击者和被告人签字或盖章。持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持证人不能在场,其亲属可以签字或盖章。该列表不得更改。必须进行的任何更正应由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证人签名或盖章,或重新列出清单。严格的没收物证和文件证据的程序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另一方面,更有利于确保物证和文件证据的证明力,可以真正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验证后的判断依据。例如,当调查人员在搜索过程中发现毒品并将其扣留时,当场制定的清单会记录相关事项,并让调查人员,被搜查的人和公众目击者在其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何时何地药物被服用。在哪里找到,以证明被拘留的毒品持有者非法拥有或贩运毒品。没有上述清单和有效的签字和盖章,就很难解释毒品的来源,也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因此,严格遵守扣押物证和文件证据的程序,可以防止案件的成帧和成帧,也可以防止无故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妥善保管扣押的实物证据和书面证据。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首先进行注册,然后分别输入文件,并应妥善保存或密封,不得使用或损坏。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大证据和文件证据应列入案件档案;如果不能直接包括在案子中,则应拍照留在案卷上,并加盖原始物品和文件;对于容易损坏的实物证据和书面证据,还应采取照片和录像,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存。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销毁,使用或处置。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深圳证据调查公司,如果经调查发现与案件无关,应在3天内解除扣押,并退回原所有人。

应扣押各种可用于证明在调查和搜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扣押时,应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扣押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严重的物证和文件证据,而扣押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罪恶和严重性。犯罪或轻罪的实物证据和文件证据。

只有调查员可以行使扣押物证和文件证据的权利。没收实物证据和书面证据是调查机构行使调查权的手段。通常情况下,它通常与检查和搜索一起进行。因此,只有依法行使调查权力的公共安全,检察官和其他调查人员才能扣押实物证据和书面证据。没有任何人有权继续进行。此外,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应当持有并出示有关文件,不得在侦查案件时扣押有关物品和文件。

诉讼证据收集与调查问题分析

诉讼程序正确;案件的事实;证明过程。在此举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尤为重要。

在现代诉讼中,法官的角色以及当事方和律师的角色都是诉讼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他们共同努力,确保实现诉讼公义。任何方面的缺乏或削弱都会导致诉讼系统。没有建立。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获得成功的判决,当事方及其律师将尽力收集并提供收据以支持其索赔。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收集调查证据是辩护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及其律师对证据的收集和调查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参与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其律师是律师履行代理职责,实现权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民事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已从以前的法院接管一切变为了一种合理的诉讼活动机制,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收集并提供证据。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当事人对最终法院判决书形成的参与。

第二,参与证据收集和调查的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弥补和平衡司法机构缺乏证据收集和调查的情况。在诉讼中,法院应为中立的裁决人。在双方的主持下,双方充分提供证据,进行盘问和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认证,审查并做出公正的判断。由于我国采用的诉讼程序系统,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色彩都更加突出,法院有权主动收集调查方和律师根据其判决未提交的证据。这通常导致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的任意性,也会影响中立和公正的裁判的地位。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方面的积极干预,一方面可以使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更加充分,另一方面,也可以检查和平衡对法院权威的调查。

但是,在实现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权力的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完善,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紧急解决。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和律师收集,调查证据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但是,立法没有具体的措施和程序来保护这一权利。没有主观原因,就无法收集其律师。在强调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机制中,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在收集证据中,证人证词的收集最令人困惑。特别是诸如当事双方和律师在法院外单方面确定证人证词的有效性的确定以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等问题尤为突出。此外,在诉讼中,法院也可以在没有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主动主动地收集调查证据,这是很随意的,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打算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诉讼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一、关于当事方和代理商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

所谓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进行相关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方,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他们有权收集调查证据;律师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和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上海侦探社反驳另一方的主张并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在处理任何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时均具有此权利。 ; 1

我国对诉讼人和律师参加调查和取证的权利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各方有权任命代理人申请撤回,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并申请执行。第61条:诉讼律师和其他代理人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并可以查阅材料。但是,如何确保证据收集和调查的正常进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明确的规定,这似乎太笼统了。在实践中,它似乎也更加令人困惑。关于委托人和律师代理人如何调查和收集证据,在不同地区存在许多不同的做法。一些地方法院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在某些地方,委托人和律师可能会向法院申请调查命令。法院下达调查命令,然后由律师或法院从有关单位或个人那里收集调查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解释对律师的调查取证制定了相对严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律师取证的相应范围和权利。例如,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从证人那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收集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下,辩护律师可以从他们那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等等。但是,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

我国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集和咨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见面交流,出庭。 ,参与诉讼并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辩护权应依法得到保障;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时,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调查情况。 ;

参考有关当事方和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相应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事方及其律师有权在法庭外收集和调查证据;2、代理人有权从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调查证据;3、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在法庭外收集证人的证词。但是,由于立法条文的粗略规定​​,给诉讼实践的运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方面,由于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当事人和律师无法获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诉讼活动的参与不断增加。特别是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方面,各方和他们的律师有望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法官更多;负;,;中性;。因此,当事方及其代理人能否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将涉及诉讼的成败。尽管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和律师的相应的调查取证权,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一权利难以实现。实际上,当委托人和律师进行调查并从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证据时,他们不仅会不配合,甚至会对委托人和律师造成人身攻击。由于委托人和律师不是国家机构的雇员深圳私家侦探推荐 ,因此他们没有强制性权利,并且不可能通过强制措施消除委托人和律师调查和取证活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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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当事人和律师实现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缺乏法院保护。当事人和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是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的权利。否则,这项权利的实现将造成困难。

第三方面是,当事人和律师缺乏必要的程序保证,以进行调查和取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委托人和代表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有关程序和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律师调查取证的混乱,危及法院审判。活动,双方的诉讼活动和律师代表的日常事务。

基于上述问题和分析,笔者认为,当事人和律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调查取证权:

首先,建立当事人和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系统。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命令。提出申请时,应当弄清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所收集的调查证据与案件和被证明项目之间的关系,证据与被证明项目之间的关系等。经法院审查,认为有必要下达调查命令。调查令应当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调查人。为了确保实现侦查取证的权利,侦查命令应当明确说明侦查项目和侦查范围,侦查人员与被侦查人员的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侦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法院的权力是用来保障当事人和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违反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以阻挠民事诉讼。

第二,当当事方或律师在调查中遇到困难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向法院申请进行调查。这可以看作是当事人和律师调查权的间接实现。法院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调查的事项作出裁定;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有关调查的程序保证将在后面说明。

二、有关证人证言收集和调查的问题

收集证人证词是司法实践中最有问题的环节。它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有关介绍证人的问题

作为证据的一种方法,国家立法规定了证人。关于涉案证人,是否有必要要求他们出庭作证,一般原则是当事各方向法院提出申请。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请求调查的一方应指定希望法院聆听其证词的人的姓名和住所。关于另一方声称已提供证据的事实,要求听取证人证词的另一方也应承担同样的义务……。在英美法律中,提供证据完全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当事人的处置权。是否出示证人由当事人决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召集证人,法院也不能强迫证人。 ;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出庭作证。从现行立法的精神来看,法院可以主动出庭作证。法院根据职权主动出庭作证,正如法院积极收集和调查其他证据一样,它将损害其在审判中的中立性。因此,为了尊重当事方的意愿并保持法院审判的中立性,证人应根据当事方的申请作证。法院不应主动提出建议并请证人作证。

关于证人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

证人出庭取决于证人的适当性。 根据一般原则,合格的证人将被迫在诉讼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符合程序法的直接原则和言语原则。如果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而只是提交书面证词以履行其证词义务,那么民法中的惯例会接受法官的询问,在普通法中也接受证人的审判方法。接受双方的盘问不能正常进行。这样,证人的证词就无法产生必要的证明力。因此,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强制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有相应的制裁保证。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对于那些没有出庭作证的人,以及那些拒绝作证或拒绝无正当理由宣誓的人,可处以100法郎以上10,000法郎以下的罚款。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2、193和194条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出庭的证人,法院可以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对他们处以100,000的罚款,还可能处以少于日元的罚款或拘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第2项规定,如果证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出庭或没有提供证词,他将con视法庭,并承担合理的诉讼费用。他没有出庭。包括律师费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人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但没有强制性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知道案件情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因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词。在诉讼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证人很难出庭作证。当事人和律师经常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词。由于缺乏对证人证言的盘问,使得法院难以确定证词的真实性,也容易导致法官在确定证人证词时具有任意性。提交人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当一名30岁的妇女乘坐公交车时,由于上车时的人群,她被后面的人压伤。女人起床时,她在身后抓住了一个13岁的男孩,并确定是他,但男孩坚决否认该女人起诉了法院。在审判期间,被告的律师提交了男孩的三个同学的证词,证明他没有这样做。此时,原告还提议他也有证人证言,并要求法院押后法院收集证据。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三名成年人的书面证词。如果双方提供的证人均未出庭,则法院仅担保证人的书面证词,并接受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并且有例外。有以下缺点:

首先,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出庭,因此尚不清楚哪种情况特殊。这样就无法确定委托人和律师在法庭外获得的证人证词的真实性。特别是当委托人和律师收集证据时,它们通常是不完整的,仅提取对他们有利的证词,而不提取不利的证词。如果证人没有出庭,对方和对方的律师将无法对证言进行盘问。诉讼不确定性增加。

第二,由于律师不能保护证人的相关权益,因此证人经常不能配合,难以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尤其增加了当事方举证的负担。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不能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并且他们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提供证人的一方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责任。 而且法律没有规定证人有强制出庭的义务和没有不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处罚措施,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迫证人出庭作证不应该是委托人的律师的义务,而是应强制证人被强制出庭的义务以及违反出庭义务的相应处罚措施。立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证。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对其处以罚款,强制措施,并对没有正当理由出庭的证人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在法庭外收集证人证词的当事方和律师

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了证人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原则上,证人的证词是在开庭时形成的。在民法中,证人主要由法官询问,辅之以当事人的询问。在英美法中,证人受到当事方交叉盘问的讯问。无论哪种方式,通常在开庭期间都会在法官面前作证人证词。

为证人作证,尽管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立法表达方式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在普通法国家中,所谓的证人证词是指当事方或第三方向法院所作的口头陈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证人证词通常是指诉讼中第三方的陈述。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04至221条对证人的范围以及证人证词的收集和调查规定了更详细的规定。本质是可以在法官面前口头提供证人证词。当证人出庭作证时,不允许他们宣读事先准备的草稿作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0至206条还规定,证人的证词应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获得。英美法律还原则上规定,在开庭期间应在法官面前提供证人证词;证人一般应在公开会议上作证。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3条规定,在所有法院审判中,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本规则,《联邦证据规则》或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的其他规则均应由证人作证。在公开法庭上口头给予。

第四,法院有权收集证据,无论是根据当事方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深圳证据调查公司,还是法院决定收集的证据,都应通过法院的审判和辩论予以确认,允许各方提交反证推翻,永远不要先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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