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证的难度来看,调查阶段可以描述为调查取证的黄金时代。原因是,离案件时间越远,销毁证据越容易,取证的难度自然会增加。从交叉盘问和反盘问在发现真相中的作用的角度来看,控方和辩方获得的证据的全面性将直接影响法庭审判中发现真相的准确性。由于侦查机构的天然优势,在侦查阶段具有最强的实力和较好的效果取证。考虑到起诉与辩护之间的平衡,在调查阶段加强辩护律师的能力建设是必要和紧迫的取证。
在调查阶段申请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一方面,从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实况调查模式以及起诉与辩护之间的盘问和盘问来看,加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是发现客观真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作为辩护律师,当事方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在预审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是他们保护当事方利益的必要条件。此外,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取证模式来看,调查取证权利包括两种模式:自我调查取证和适用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力与国家调查机构的调查权力不同,并且不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举证义务,但其义务的对象应是国家而不是其他公民。它源于辩护律师调查所的私人权利的性质上海离婚取证公司,法律不能将其强制性规定。相应地,在调查阶段实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途径是确保落实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申请现状调查取证
作者的研究发现,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没有充分的动机来申请调查取证权利,这与对《刑法》第306条的理解不足有关。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申请调查取证并不常见,尤其是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调查取证的申请极为罕见。主要原因是辩护律师没有动机去申请调查取证。一些辩护律师不重视预审会议和辩护思想的交流,更不用说调查取证了,因此当事方和辩护人在审判期间有自己的见解。一言以蔽之,防御者相互抵消,对被告人极为不利。流行的独立辩护理论使一些律师认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辩护,无需与当事方和调查取证见面。
根据《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销毁或编造证据,帮助当事方销毁或编造证据,威胁或诱使证人更改事实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三至七年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提供,出示或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是不准确的,不是故意伪造的,也不是伪造的证据。”行为的程度是否诱使证人改变对事实的证词?什么样的陈述和引用证人证言的方式不是故意的伪造?对刑法认识不足会影响律师的辩护活动。
调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双重途径
如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取证模型,调查取证权利包括两种类型:自我控制调查取证和适用调查取证模式。通过比较这两种模型,可以发现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辩护律师要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利存在许多困难。因此,在现阶段在调查阶段改进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系统-上海离婚律师,实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侦查阶段的途径在于保证调查取证申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现阶段的重点应该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应用的构建。
第一是建立忠于事实,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律师职业道德守则。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主要是基于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应该说,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确立职业道德的核心。如前一篇文章所述,作为刑事检察官的代理人,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目的无疑是为了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职业道德规范的重点是忠于事实,维护检察官的权益。对于保护应用调查取证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个方法是为应用程序调查取证建立程序救济机制。权利的实现不能脱离权利的保护机制而独立存在。归根到底,调查取证申请权的实现是为调查取证申请权建立救济机制。作者认为上海侦探私家,应从三个方面建立救济申请的救济机制:第一,辩护律师提出调解申请时,如果调查机关拒绝致电或不予答复,如果还有其他证据如果证明存在要求检索的证据,则原则上应假定该证据存在。当然,在做出推定之前,应该给调查机构一定的时间来调整推翻推定的机会。第二,当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后进行调查取证时,如果调查机构拒绝致电或不回应,则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要求检察机关介入。提前调查,并指导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获取辩护律师要求的证据。辩护律师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调查机构拒绝取回或不回应的申请和材料。第三,完善刑事立法,并将调查机构拒绝将取证证据的调整行为纳入对渎职罪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对取证证据的调查,调查机构拒绝取回证据或未予答复。如果调用它,它将得到相应处理。